• 勞工法例問題
  •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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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法例問題

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定罪後會有甚麼刑罰?
僱主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及罰款30萬元。

僱主須否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給外傭?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家傭。

僱主能否解僱正在放有薪病假的外傭?
除因外傭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外傭,即屬犯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即時解僱外傭,須如何支付補償給外傭?
僱主除須付清所欠薪津給外傭外,並須向外傭支付:

  1. a) 解僱代通知金(一個月薪金);
  2. b) 外傭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3. c) 用以代替未曾放取年假的工資 ﹔
  4. d) 長期服務金 / 遣散費( 如適用) ﹔ 以及
  5. e)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須支付給外傭的款項,例如提供旅費、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外傭可否享有有薪產假及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外傭?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8項(中文)而又適用於外傭包括如下:

  1. 在預計產假開始當日前,連續受僱四十個星期,便可享有有薪產假;
  2. 在所生子女數目不得超過兩名的情況下,懷孕僱員享有有薪產假;
  3.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4. 在懷孕僱員受僱滿十二個星期及給予產假通知後,僱主不可將她解僱;

外傭可否享有有薪產假及僱主可否解僱懷孕外傭?
當外傭替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星期(即三個月),她便可以向僱主發出產假通知,並獲得職業保障。僱主在接獲外傭通知懷孕後,是絕對不可以解僱外傭;違例者最高罰款可達十萬元。另外,僱主須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正常工資的五分四)或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縱使僱主解僱有孕外傭,除了正常的解僱手續及賠償外,僱主還要給予外傭七日工資作解僱的賠償。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外傭可要求僱主在通知懷孕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若僱主無合理的解釋而要求懷孕外傭處理以上工作,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 基本勞工法例:

i. 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常見法例問題,您可以參考以下勞工處以下網頁:

  1. a)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僱主須知」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PointToNotesForEmployersOnEmployment(FDH).pdf
  2. b)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3. c) 「勞工法例疑問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tc/faq/conten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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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見問題

與外傭溝通困難,如「雞同鴨講」,怎樣辦?
雖說女傭到港前受過語言訓練,但廣東話始終不是女傭的母語,有時難免溝通困難。僱主可多用廣東話與女傭溝通,而我們亦為女傭提供免費的「廣東話培訓課程」,如有需要,請致電我們的客戶服務熱線,讓我們為您安排專業跟進。

女傭「扮醒目」,唔明又唔問?
女傭因害怕被僱主責罵,故不明白的地方也會表示明白。僱主可耐心教導,亦可作親自示範,要求女傭學著做一遍,並從旁指導及提點,直到女傭完全學懂為止。

女傭「左耳入、右耳出」,經常忘記及出錯?
在女傭經常忘記及出錯的地方,僱主可詳加講解或親自示範,並著女傭用筆記下,以便提醒。

教導小孩家課是否屬於家務範圍?
家務工作的範圍,如教導小孩家課是否屬於家務範圍,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特別詳加說明。事實上,「家務」的定義似乎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但一般的理解家務工作包括洗熨、煮食、清潔家居、照顧小孩、打理花園或寵物等。所以,教導小孩家課也可屬於家務範圍。

假若僱主要求外傭在其工作地點,如僱主開設之店舖中替她照顧小孩可不可以呢?
這很難一概而論,僱主或外傭遇到上述的問題應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聯絡。因為,原則上在店舖內照顧小孩子亦算是家務的一種。但若外傭長期在店舖內替僱主照顧孩子,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D.407中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

外傭替僱主或老人按摩是否家務範圍?
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的要求,因為這不是他的工作範圍。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替他按摩的話,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外傭是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的。

若外傭於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因事故受阻而未能即時離港,僱主要否負責照顧他?
外僱主在這方面實不用擔心,因為這不是僱主的責任。首先當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僱主必須通知入境事務處及給予外傭有效之離港機票返回原居地,即僱傭合約說明第7項(中文)。若僱主已通知了入境處,外傭入境簽證的性質隨之轉變,外傭會以旅客的身份留港,而監督外傭的責任便由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負責。

為何外傭於合約終止或屆滿時未能即時離港?
外傭未能即時離港的原因大概如下:

  1. 外傭在港牽涉入勞資糾紛中;
  2. 以遊客身份申請延期逗留;
  3. 外傭擅自過期居留;
  4. 外傭離境去了中國如深圳等地方,便可以申請十四天延期留港的准許。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可不給通知而單方面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可在入境處印備的僱傭合約說明書中提出的幾個情況下,不給予通知而單方面終止合約,即僱傭合約說明第10項(中文);如經常蓄意不遵從合理命令,行為不當或疏忽職守等。不過卻沒有詳細列明具體例子及標準,這存在一些灰色地帶。
然而,這一段已是唯一的指引。若因為其他原因而出現勞資糾紛,最終勞工處亦會根據僱傭條例或依據普通法(Common Law)以及法院以往判例來作裁決原則。若外傭屢犯同樣過失,僱主應要求外傭簽署認錯/道歉的函件,以便作為日後解僱他的證據。遇有外傭因觸犯刑事罪行,如偷竊而被定罪;又或在街上非法擺賣而被警方逮捕及定罪,僱主亦可以即時解僱她而毋須作出任何賠償(機票除外)。

僱主為外傭向保險索償和向政府相關部門申報程序是怎樣?
假若外傭因工作意外受傷或患病,一般保險公司的索償程序(實際程序請按個別保險公司要求執行)如下:

  1. 在知悉外傭發生意外並有3天以上病假後,僱主須將有關之工傷情況即時通知保險公司;
  2. 在14天內向勞工處呈報一式兩份第二號表格,填報正確資料及意外發生之經過。另將第二號表格及外傭身份證副本,連同註冊西醫發出之「病假證明書」正本,一併交予保險公司;
  3. 將其餘之「病假證明書」按時交予保險公司存檔;
  4. 若外傭病假不超過7天,亦無造成永久傷殘,以致影響工作能力,僱主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和僱員達成協議,直接解決補償事宜。如選取此方法,僱主只須將病假日數、補償金額及支付日期填在表格二第二部分,表示選擇直接解決方法;外傭毋須再接受銷假、判傷。僱主可依據實情及保單內容,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
  5. 若外傭病假超過7天,或沒有選擇直接解決方法,僱主必督促傭工依期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或「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銷假及判傷;
  6. 銷假判傷後,如外傭只獲醫生給予病假,或被評定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不超過百分之五,勞工處將發出「評定補償證明書」(表格五),列明應付金額。僱主須將證明書正本送交保險公司索償;
  7. 如外傭被評定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超過百分之五,勞工處將發出「評估證明書」(表格七),僱主須將證明書送交保險公司索償。僱主須依僱員補償條例與受傷或因工患病的家傭簽訂一式三份「補償協議書」交勞工處批准,僱主收到審核批出之協議書後,應即時將正本交了保險公司,辦理賠償事宜。
綜合家傭保險亦有不受保障事項及某些項目的等候期,僱主應詳細閱讀保單的條款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在八號風球懸掛時,外傭是否可拒絕僱主到戶外工作的要求?
不可以。因為勞工處只發出了不具法例效力的<<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當中的條文僱主不一定要履行。但<僱員補償條例>>列明,在黑色暴雨和八號風球懸掛之下,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的四小時之內,如果受傷,即屬工傷。而保險很多時都不保因天災(如八號風球懸掛時)所產生的工傷。所以,若僱主在八號風球懸掛時,要求外傭到戶外工作,可能便要自行承擔外傭工傷的賠償問題。

僱主帶同外傭離港旅遊,是否應該為外傭購買旅遊保險?
因是僱主要求外傭去旅遊,所以僱主須為他購買旅遊保險。

若外傭在約滿前回鄉探親,僱主是否需要支付機票費用?
不需要。法例只規定約滿後,僱主須支付外傭回國度假的單程機票費及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每天港幣100元。但有時外傭可能要求僱主提前放約滿假及要求僱主先支付約滿機票費及旅途上交通及膳食津貼,而約滿時便不須再支付此費用或放假。那麼,僱主可因應情況與外傭自行協定。

備註:可於勞工處位於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FDHguide.pdf 的 「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內參閱更多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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